北海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院校名称:北海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523
院校性质:市属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一、学院简介
北海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位于北海市西藏南路,共有2个校区,全园占地面积323亩,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学院环境优美、怡人,是全国“绿色学校”、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安全文明校园”、北海市“园林式单位”。学院教学及生活设施现代化,为学生提供优良、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院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除了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外,我院还聘请了外教和众多的校外专家、学者为学院的客座教授,形成了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二、招生计划
经广西教育厅批准,今年我院招收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限男生)、制冷与冷藏技术(限男生)、轮机工程技术(限男生)、物流管理、会计电算化、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文秘、酒店管理、营销与策划、房地产经营与估价、旅游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市场开发与营销、商务英语、艺术设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限男生)、电气自动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业管理、涉外旅游、报关与国际货运共23个专业25个方向的高职生。
三、就业前景
学院不断整合教育资源,注重优化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实施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并重的制度,努力使专业的设置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同时与诸多的大中型企业公司建立广泛而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并确定就业合作关系。学院注重就业指导,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并定期召开人才供需见面会,积极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不断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素质全面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四、招生对象
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五、录取原则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各科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含政策性照顾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三)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
(四)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五)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次位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则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六)在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具有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特长的考生。
(七)艺术类专业: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录取只认可各省、自治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八)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九)男女比例:无。
(十)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就业,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1.报考艺术设计类专业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2.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考生无食品行业禁忌症(如传染性疾病等)、五官端正、身体无残疾。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的考生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同批录取控制线并符合高校提档要求。
(十三)学院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一经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通过电话信息咨询台等形式公布,我院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四)录取学生未向学校请假,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六、招生咨询
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长期安排专职老师值班,开通招生专线电话并在学院招生网开设留言板。广大考生可直接到招生就业工作处进行详细咨询,也可通过招生咨询电话或学院招生网进行咨询和报名。
七、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八、联系方式
招就处电话:0779-3926303,3930301,3926369
传真号:0779-3926303
招就处邮箱:bhzyzb339@163.com
邮 编:536000
九、本章程由北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