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2833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总校校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
5.办学特点:学院位于位于黄河之滨,十里桃乡,高校林立,环境优雅的兰州文化区、新城区——安宁,现有占地面积462亩,建筑面积10.6万平方米,教职工757人,专兼职教师1000余人,其中研究员、教授3名,副教授135名,讲师219名,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129名,在校生7872人,设6系40个专业。学院坚持高等教育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办学类型,以“国粹砺人,文化立院”为办学特色和理念,实施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战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零适应期的应用型人才。把京剧文化融入到育人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京剧与教育结合而产生的育人作用,用民族文化磨砺和提升师生精神,甘肃省委书记陆浩同志为学院亲笔题词:国粹砺人,文化立院。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显优势,以改革促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重视学生素质、文化、知识、技能的培养提高,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零适应期的应用型人才。学院坚持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模式,与吉利集团、良志集团、吐哈油田、宁夏小巨人、雪花啤酒集团、喜来登、平安保险公司上海总部等数百家知名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用人合作关系,学生就业面向全国,毕业生深受社会和企业的好评。学院拥有多项国家和省级科研课题。师生在全国数控、汽车、计算机、广告设计等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学院与日、英、美、加、德等国的教育机构和学校、企业广泛开展交流合作,甘肃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与日中新世纪会依托学院将建立中日西部青少年交流中心。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学院将努力办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9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九条: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有:
招生办电话: 0931-7785145 传真:0931-7785107
E-mail:lvtc9@sina.com
学校网址: 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深圳—甘肃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 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