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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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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54-2667008,0354-2667806

官方网址:http://www.jzzy.sx.cn/ http://zsw.jzzy.s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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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63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和对口升学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3913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及职务:刘月红院长

  第十条 学历证书: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教育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29号

  邮编:030600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0354—2667008、2667806

  第十三条 学院网址:www.jzzy.sx.cn

  电子信箱:jzzyzsb@163.com

  第三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纪检书记、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及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下设的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开展学院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组织对录取新生的资格审核。

  第四章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实行高招信息“十公开”,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口升学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条录取专业:根据考试成绩、专业志愿、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以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有艺、体特长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岗位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加分或减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当地招办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在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www.jzzy.sx.cn)查询。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及入学体检,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及不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设置的专业经山西省教育厅职教处组织评审通过并在教育部备案。我校2016年的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退役士兵入学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新生入伍可保留学籍,退役复学后享受学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