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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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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12-68096117

官方网址:http://www.usts.edu.cn/ http://zsb.usts.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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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0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科技大学,中文简称“苏科大”;英文名称为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SUST”。

学校标识码:4132010332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地址:石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学府路99号;江枫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滨河路1701号;天平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长江路55号。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材料化学、学前教育(师范)。(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美术学(师范)、动画、应用物理学、地理科学(师范)、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进校后主要以英语安排公共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4.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建议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良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建议考生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建议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依据统一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并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若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后招生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

(1)实行“3+3”模式的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最高成绩、选考科目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实行“3+1+2”模式的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3)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类: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按综合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折合计算后的投档成绩)投档的省份,以综合分排序,如综合分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未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以专业成绩排序,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2)美术类: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按综合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折合计算后的投档成绩)投档的省份,以综合分排序,如综合分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未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7.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按实际投档进专业组内的考生数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调剂录取,调剂范围仅限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8.其他类型录取办法:

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

2.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根据《高等教育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usts.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usts.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学府路99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096117

电子邮箱:zsb@usts.edu.cn

官方咨询QQ:800821262

微信号:usts_zsb(苏科大本科招生)

纪检监察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 苏州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苏州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