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2009年招生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881号,邮编:130012。
第四条 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代码:13916
第八条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考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四条 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外语语种:英语或日语。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院将依据《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软件技术专业9800元/年·生;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会计电算化专业7800元/年·生。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合格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2009年招生简章。
咨询电话:0431-86809999 85516060 85530915
传真电话:0431-85530915。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