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31-81636255,0431-81636256

官方网址:http://www.dfzyxy.net/ http://www.dfzyxy.net/zsw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2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与金丰大街交汇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00元。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七条 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分类别划定录取控制线。

2.录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采取 “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3、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分类别划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每人限报1个专业。

2.录取原则:

1、参加文化素质考试的考生录取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我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同等分数的考生优先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果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同则分别按照文化素质考试中的语文、英语、数学的成绩优先次序录取。

2、符合条件免文化素质考试的考生录取成绩由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报考类别进行录取。同等分数的考生优先按综合常识、时事政策的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3、专业、类别调剂:满足考生一志愿录取,对分数未达到标准的考生、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作退档处理。

4、对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处理: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5、公布成绩、录取结果后,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进行查询;我校不受理公示期间以外的查询。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dfzyxy.net/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与金丰大街交汇

联系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鹤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