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简章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精神,为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161),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三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院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教职工941人,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装备、光电信息、旅游、物流等支柱、优势产业的需求,学院设立了汽车、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食品、信息、旅游、商贸、国际交流、培训、服务外包10个分院,50个专业,面向全国23个省招生。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齐全。学生就业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2%,毕业生就业工作跨入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质量50强。
学院曾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工作星级示范校”、“高校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先进单位”等称号。200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地方性高职院校。2007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评价。2010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陈至立等曾先后来校视察指导工作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招生计划表及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在新生开学时,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名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并填报专业志愿,报名网址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单独招生专栏(Http://www.cvit.com.cn)。
第九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2018年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并已参加吉林省高考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均可报名。
(二)禁止中职类别考生报考,禁止考生跨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报考。
(三)综合素质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的专业,考生只可报考其中1个专业,不可兼报其他专业。
(四)综合素质测试考试形式为机考的专业,考生最多可报考5个专业志愿。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长春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进行,考试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组成。文化基础水平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综合素质测试采取机考、面试或运动能力测试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
(三)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在同一科类间进行录取。高中理工类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高中文史类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四)综合素质测试考核方式为面试的专业:由于专业面试要求不同,考生在报考时只可以选择一个专业填报,录取时不可以专业调剂。
(五)体育优良生综合素质测试考核方式为运动能力测试,运动能力测试入围最低分数线为240分。根据考生所选报的专业,以低于学院单独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优先录取。
(六)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8年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经审批公示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有关规定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4602628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