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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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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31-84602444,0431-84602555

官方网址:http://www.cvit.edu.cn/ http://zs.cv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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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56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街(路)327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四年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食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投资与理财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电信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嵌入式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900元;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9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移动应用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应用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动漫制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汽车制造类(含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三个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机械设计制造类(含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四个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收费标准正在审批中,划分专业后按上级部门审批核定的标准多退少补)

  旅游类(含旅游管理、导游二个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导游专业收费标准正在审批中,划分专业后按上级部门审批核定的标准多退少补)

  信息安全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同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使贫困的学生既能增加收入,又能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学院奖学金每生每年500-2000元。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色盲、色弱的考生限制报考的专业: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工科类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高职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二)院校志愿:对按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三)专业志愿: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学院根据“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如遇相同分数时按考生的文、理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

  (四)专业志愿的调剂:对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对符合国家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和具备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专业测试合格证,学校根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办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的60%+专业课成绩的10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三、对口升学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对口升学专业的考生,学校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和吉林省招生办投档信息,在满足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考生如遇相同分数时按考生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科目顺序为专业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vit.edu.cn

  通讯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邮编:130033

  联系电话:0431-84602 444/555/666

  联系人:孙老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