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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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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4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吉林省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吉招委字[2019]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加强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 学校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吉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2019年分类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招收参加2019年单招报名的普通高中和中职类考生。

  第四条 2019年高职分类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确定,如考生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高考统招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授课均为英语。

  第七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八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九条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一)对口类

  1.调档比例为105%。

  2.录取控制线由省考试院统一划定,录取规则按省考试院文件要求执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省考试院的规定投档。

  3.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 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则做退档处理。

  (二)高职单招

  1.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5%。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2.学校根据单招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设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职业技能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3.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第十条  已被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一)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四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4——3352177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evc.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1299号

  联系电话:0434-3352111

  第十八条 此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