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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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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3-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1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8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吉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吉林省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单位。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四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校根据单独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划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三)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四)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免试录取。

  (五)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六)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八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第九条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2018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一)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4——3352177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