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单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棉纺路27号。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全日制公办省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七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四章 专业志愿填报
第八条 各科类分别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选项。
第九条 专业志愿填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考前预报,即在报名时预填报专业志愿;第二阶段为考后调整,即在成绩公布后至录取开始前,考生可以根据分数及排名修改预填报的专业志愿。最终的专业志愿以第二阶段修改后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理科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语文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科及中职医学类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四)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五)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就业因素,脊柱、四肢畸形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入学时如果发现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省单独招生考试规定,不允许参加2018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对口升学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六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除国家资助政策外,我校还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政策: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
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十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七章 学费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 临床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口腔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护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助产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学美容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眼视光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中医养生保健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6—— 3313466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