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收藏

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31-85360087,0431-85374809,0431-85306531

官方网址:https://www.cjgz.edu.cn/ https://zhaosheng.cjgz.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0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696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财务管理(长春工程学院‘3+2’专本衔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市场营销(长春工程学院‘3+2’专本衔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投资与理财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国际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金融管理与实务(吉林工商学院‘3+2’专本衔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保险实务(吉林工商学院‘3+2’专本衔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金融业务技术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吉林农业大学‘3+2’专本衔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信息安全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会计与审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国际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国际金融专业、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电子商务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国际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英语考生(注:学校只提供英语和日语公共外语教学)。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全色盲的学生不能报考本校财经类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和其它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专业一志愿与其他志愿设置3分级差分,其他志愿平行。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录取:

  (1)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

  (2)相关成绩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排序,考虑成绩较好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jgz.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696号

  联系电话:0431-85360087,85374809,85306531(传真)

  联系人:宫老师,马老师。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