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适用于省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更加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管理,使新生录取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二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93(国标)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三牌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
第六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国防生、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社会声誉好。目前已形成了以工学为主体,以信息学科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现有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光电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自动化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网学院、理学院、地理与生物信息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海外教育学院、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8个院(部),信息材料与纳米技术研究院、信号处理与传输研究院、物联网与传感网研究院等16个研究院(所、中心)。校园环境怡人,有仙林、三牌楼两个校区,占地133.
学校十分注重教学建设和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优化。十五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9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10项;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教育部-英特尔精品课程1门,省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2个,省级精品(优秀)课程20门(含本科双语精品课程1门),省级优秀课程群2个;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教材建设体系,有2部教材被评为国家级精品(优秀)教材,21部教材入选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17部教材被评为省级精品教材及立项建设精品教材。
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成绩显著。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截至
几十年来,学校为国家输送了各类优秀科技和管理人才10万余名,主要分布在通信、邮政、广电、国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的领军人物、技术精英和管理骨干,涌现了一大批杰出校友,有“华夏IT英才的摇篮”之誉。毕业生以基础厚、素质高、能力强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本科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研究生就业率保持在100%。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向考生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费标准:每生每年4600元(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专业每生每年644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咨询:
电 话:(025)85866669 85866668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邮 编:210046
E-mail: zsk@njupt.edu.cn
网 址:www.njup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