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于2009年2月26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并于2009年4月2日在教育部备案,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院。
学校全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246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占地面积581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4.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0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36余万册,专兼职教师494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的专任教师占22.7%,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师占61.5%,“双师素质”教师占73.9%,聘请103名行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年龄。
第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每年6000至7500元(其中软件与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嵌入式技术与应用这三个专业有湖北美和易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另收培训费4000元/学年,培训费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单独开具税务发票,合作企业不得直接向学生收费。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一条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3%),二等奖学金700元/年(8%),三等奖学金500元/年(15%),单项奖学金若干。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一)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官网。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注:学校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悟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61691179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1691066 023-61691077
传真:023-61691077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邮政编码:401331
学院网站: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cqswxyzsjyc@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