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6年高考填报志愿规定
为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填报志愿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9日00:00至7月2日18:00,即高考成绩公布并划定相关录取批次最低投档分数线后,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填报本科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二、录取批次顺序
(一)艺术类录取批次顺序为:
1. 美术类:(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A段→(3)平行志愿本科院校B段(独立院校和民办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 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2. 艺术类(不含美术类):⑴第一批本科院校→⑵第二批本科院校→⑶第三批本科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艺术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顺序为:⑴第一批本科院校→⑵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⑶第二批本科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体育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三)文史、理工类录取批次顺序为:⑴提前批本科院校→⑵国家专项计划本科院校→⑶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院校→⑷特殊类型招生本科院校→⑸第一批本科院校→⑹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7)第二批本科院校→(8)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9)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10)高职(专科)院校。
(四)中职单报类录取批次顺序为:⑴中职单报本科院校→⑵中职单报高职(专科)院校。
三、志愿设置
2016年除美术类梯度志愿、艺术类(不含美术类),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次及特殊类型招生未实行平行志愿,其他各科类(含体育类、美术类平行志愿院校)、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各科类、各批次志愿设置见附件《贵州省2016年高考志愿纸质样表(一)、(二)》。
四、平行志愿投档要求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时首先按考生总分(体育类为综合分、美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文史、理工类为高考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检索,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05%左右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放档案。
)能用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水族、瑶族6种民族语言中的一种流利交流且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成绩达到报考资格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双语民族班或民汉双语预科志愿。双语民族班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双语预科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批次录取,双语民族班专科安排在专科批次录取。录取时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若生源不足,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西南民族大学彝文类专业招生
今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我省投放(八)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今年西华大学在我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教育部审核通过的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报考,志愿填报在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少数民族预科”栏目内。
(九)国家专项计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国家专项计划:(1)符合我省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凡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2016年6月26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国家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十)地方专项计划
今年我省九所省直本科院校继续实施招收地方专项计划,规定,填报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应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将继续招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在提前批本科院校录取。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区域考生,报考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根据国家及我省卫计部门定向就业要求,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考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按照《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动我省专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