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贵州师范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51-85842823

官方网址:http://www.gznc.edu.cn/ http://zhaosheng.gznc.edu.cn/bkzn/zszc.ht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教育部公布高招录取纪律 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时间: 2012-06-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41 收藏

人民网教育频道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李婧)记者获悉,教育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 “六不准”纪律要求:

一、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五、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教育部表示,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