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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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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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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8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东交通大学(国标码10404)。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808号。

  第六条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政策等,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保障、监督招生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调档比例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学校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办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考生投档分、专业志愿顺序分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如投档分相同理科依次参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分专业录取;文科依次参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分专业录取;对高考综合试点改革省(市),按当地省(市)政策执行。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江苏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分专业录取;内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学专业进校需加试徒手画,不合格者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考生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在该生源省份的录取最低分)。

  第五章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体育类、艺术类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对象为国家一级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对象为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考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考生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及全国高考,成绩均合格者按当地省(市、区)招办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江西省考生参加全省统考),合格者可填报我校志愿。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学生入学后将组织专业复查,如发现复查成绩与原专业测试成绩差异较大,经调查核实,认定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可到“华东交通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