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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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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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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202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4-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2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东交通大学(国标码10404)。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含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808号。华东交通大学进贤教学点(职业教育)。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华东交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政策等,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保障、监督招生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调档比例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英语、翻译、葡萄牙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学校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办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依次参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分专业录取;文科依次参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分专业录取;对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如对投档成绩相同分专业有明确要求的按当地省(市)政策执行,如无明确要求的,依次参考数学加语文两门合计成绩、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分专业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学生进校后不得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第十八条  内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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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学专业进校需加试徒手画,不合格者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考生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在该生源省份的录取最低分)。

第五章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体育类、艺术类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对象为国家一级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对象为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考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考生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及全国高考,成绩均合格者按生源省份投档规则计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投档规则,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均认可统考成绩。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可到“华东交通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以物价部门最新核定后的标准执行。目前学费标准为:汉语言文学专业4380元/年文科专业4660元/年理工科专业4940元/年或5220元/年建筑学专业7200元/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年软件工程类专业10000元/年会计学(国际会计)、会计学(特许公认会计师)、会计学(特许管理会计师)、会计学(美国管理会计师)专业12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000元/年,专科专业5000元/年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文科专业理工科专业建筑学专业、艺术类专业软件工程类专业2022级起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分100元我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700元/年-1000元/年。

第七章  奖学金与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808号华东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

招办咨询电话:0791-87046576

传真:0791-87046574

纪委监督电话:0791-87046333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学校网址:http://www.ecjt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jc.ecjtu.edu.cn

E-mail:ecjtuzsk@ecjtu.edu.cn

邮编: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