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概况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院校代码:12821;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学院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凤凰西路27号。
学院设有工业、农业、医学、商贸、信息等五大类40个专业, 2014年高职招生专业32个;学院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备的实训设备;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1000余人;学院拥有新老两个校区,老校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城区中心,新校区位于西秀区工业园区内,占地1200亩,2013年开始建设,2016年竣工。学院紧贴市场,以企业要求办专业,坚持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学院在上海建有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现与学院深度合作的企业有中国华电集团乌江公司、豪德集团、华荣集团、安顺市人民医院、安顺市公交公司等;学院设有贵州省第98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有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资质,是省级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学院办学以高职为主,同时也是“安顺技师学院”,可进行初、中、高级技工的培养;学院为学生搭建了通往省内外本、专科知名学校终身学习的立交桥;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度,在获得学历证书同时,学生必须取得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以利于就业。
二、招生计划
学院今年面向全国22个省(市)招收全日制高职学生,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2014年各省、市(区)高考招生目录。
三、录取规则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采取计算机远程录取实施录取工作。
(二)录取语种为英语。
(三)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四)具体录取方式: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五)特殊专业录取要求:1.护理、旅游管理专业:建议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8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2.煤矿开采技术:限招男生、身高1.55米以上,无残疾。
(六)自主招生考试录取方式按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4.学院按照省的相关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学校自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五、招生组织机构
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院长为组长,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完成。
六、学历证书的颁发
学生学习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同时发给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七、咨询与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853-3229847
传 真:0853-3234525
邮政编码:561000
八、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招生录取专用章,经邮政寄送录取考生。
九、新生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进校按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十、其他
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有关招生的政策、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学院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1.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3. 本章程由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