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做好本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0835;河南招生代码6277,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当地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八条:办学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123号
第九条:办学特点: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地处中国食品名城、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旅游城市——河南省漯河市。京珠高速、南洛高速、京广铁路、107国道穿境而过,为豫南最大交通枢纽,交通十分便利。学院现有13个教学系部和一个二级学院,开设49个专业,60个专业方向,涵盖经济学、文学、管理学、工学、艺术、法学6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人。学院实行专家治学,先后启动“双百工程”、“教授工程”、“双师教师”培训计划、“名师工程”等,同时,面向全国招聘专家型人才和外籍教师到校任教,学院现有教职工800多人,其中教授、副教授234人、博硕研究生150余人、“双师型”教师285人。学院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等办学模式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学院首倡的“订单培养”办学模式蜚声全国,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学院“订单培养”学生就业满意率在96%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2016年学院面向河南、吉林、山西、辽宁、甘肃、广东、黑龙江等省共计招收5840人,详细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到各省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公布形式:一是由各省招生办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院通过招生章程与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是在各省招办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2016年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分四个批次进行,具有如下:
第一批:单独(自主)招生批:按照学院单招考试的总成绩,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批:提前艺术专科批:要求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按报考志愿顺序,从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批:对口专科批次:按照省招生办规定:平行志愿投档,高分优先录取。
第四批:专科批次:按照省招生办规定:平行志愿投档,高分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航空服务(限招女生)、高速铁路客运乘务需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七条:河南省以外的省(直辖市、自冶区)招生,按生源地省(直辖市、自冶区)招生办规定的批次和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时同意各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学费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学院严格按照河南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工学类专业为3600元/生·年,文学、管理学类专业为33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为4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2000元/生·年;校企合作专业:与清华IT合作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3G/4G移动互联网开发工程师)、计算机应用技术(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两专业另由企业加收专业技能费7000元/年;计算机网络技术(营销网络方向)专业,另由企业加收专业技能费6200元/年);与北京商鲲合作专业(会计(银行事务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空中乘务,另由企业加收专业技能费3800元/年);中德诺浩技师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德技师),另由企业加收专业技能费4850元/年) 。住宿费根据房间标准6人间每生700元/年,8人间每生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学院奖助措施:目前,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学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订单培养企业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让每一位莘莘学子都能圆大学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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