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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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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体育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71-3361128,0471-6515709

官方网址:http://www.nmtyxy.com/ http://www.nmtyxy.org.cn/zsjz_jh.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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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3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院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查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学院简介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65年的内蒙古体育运动学校。2001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原体育运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是自治区唯一一所体育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训练为主,培养具有立足社会必备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的中高级专门体育人才,同时全面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二线队伍的建设,肩负着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后备人才的任务。

  学院今年招生专业有运动训练专业、社会体育专业、体育新闻专业、体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运动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其中运动训练专业开设有田径、体操、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健美操、武术、散打、摔跤等专项。

  学院代码:1289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了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

  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专业特色、

  人才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

  定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我院2013年高职专科招

  生总数为150名,其中老高职部分有运动训练、体育类(新闻采编与制作)、社会体育三个专业共计50人,普招部分有社会体育、运动训练、体育类(新闻采编与制作)、体育服务与管理、市场营销、运动休闲服务与管理六个专业共计100人。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及要求将由自治区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如投档考生按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投档分数达到调剂要求),我院将考生志愿调剂到未满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报考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000元/年,蒙语授课学生学费为3200元/年,住宿费女生公寓500元/年,男生公寓400元/年。

  第十三条 以全年综合测评为准,实行年度奖学金发放制度。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6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400元/年;优秀运动员奖学金按照其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发放,奖学金金额从10000元――300元不等。另有国家级奖、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可根据贫困证明及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名次的前1/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或国家助学金4000-2000元/年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招办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71-6515709

  传真号码:0471-2218190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就业科

  邮政编码:010051

  电子邮箱 63905008@qq.com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