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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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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74-8308311,0474-8984421,0474-8303449,0474-8303456

官方网址:http://www.wlcbzyxy.com.cn/ http://www.wlcbzyxy.com.cn/zs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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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05 收藏

2023年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699,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高专招生代码:792

第二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一号

第三条  办法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涵盖中职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学院下设经济管理系、农学与马铃薯工程系、机电技术系、建筑技术系、畜牧兽医系、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学前教育系、综合能力教学部、体育教学部、附属中等专业学校等十个教学系(部),现有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学院纪检委、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校招生日常事务;我院纪检委是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我院办学能力和社会对我院专业的需求进行分配,达到办学能力和社会需求专业相一致,合理制定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  提档比例:我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 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  学校志愿:我院欢迎考生填报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满,依次接收其它志愿或调剂考生。      

第十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院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投档成绩从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

1、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综、数学、外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

2、对口中职考生依次比较专业课综合、中职数学、中职语文、中职英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  我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  我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其它

 

第十  学费标准:我院2023年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学年每人5000元。

第十  我院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  凡正式被我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十条  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学院的招生简章、招生专刊。

第二十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zs.ulvc.edu.cn

咨询电话:(0474) 8303456、8984420、8303449、8308327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乌兰察布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