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河南城建学院(英文译名:Henan University of Urban Construction),国标代码11765。学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邮编467036。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打造系统完备的城建类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科教育。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副书记、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招生就业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也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hncj.edu.c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对于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如语文、数学、英语)高者优先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相同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在江苏普通本科录取的选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为BB(含)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和艺术类专科专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的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美术类录取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素描及水彩画复试,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招收保送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河南城建学院保送生录取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拟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准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受奖面30%):一等5%,4000元/生•年;二等10%,3000元/生•年;三等15%,1500元/生•年。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凡因个人特长和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文学、体育、艺术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成就,学校给予1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入学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门或入学后在学校申请办理最高8000元/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生活费等。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取150-240元/月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校根据“绿色通道”相关要求,保证所有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助学:学校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设立“河南城建学院昭德助学基金”、“树仁励志奖学金”、“常绿助学金”等项目资助优秀困难学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在河南省发改委备案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普通本科 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7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700元/生•年;
普通专科 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 本科专业暂收16000元/生•年;专科专业12000元/生•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 预科阶段(第一年)20000元/生,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普通类学生标准收取。
住宿费:四人间900元/生•年,六人间700元/生•年,八人间400元/生•年。
教材费:按学年预收,学期末结算,学年末据实清算,多退少补。其中第一学年本科预收500元/生,专升本、专科预收400元/生。
体检费:30元/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联系及咨询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方式:0375-2089092,传 真:0375-2089092
学校网址:http://www.hncj.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ncj.edu.cn
电子邮箱:zs@hncj.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