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
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19〕10号)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2019年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铜梁学府大道302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坐落于山川秀美、中国龙发源地的铜梁区,紧临风景名胜---全国四大古城之一的安居古城及巴岳山·玄天湖,距重庆市中心约40分钟车程。
学院是一所以数字媒体和电子商务技术为特色,集新闻、教育、影视、艺术、信息、财务、现代服务与管理等多专业相互渗透的高等职业学院;秉承“尚美、崇真、笃学、敏行”的校训,推行项目制参与式教学,促使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形成必备的“咨询、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估、反思、修正”的思维习惯和方法能力;培养具有崇高价值追求、富有社会责任感和一线管理能力的复合型、发展型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学院设有学前教育、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动漫制作技术、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等23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院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3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50%以上拥有硕士学位,“双师型”教师占60%以上。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且具有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或在职人员等群体。同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有重庆户籍。非重庆户籍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需在渝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渝务工证明)。
第十条 招生计划: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共170 名,如下表: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一览表 | |||||
现代教育学院 | 专业 | 专业方向 | 专业 | 专业方向 | |
应用英语 | 幼儿英语方向 | 数字媒体学院 | 新闻采编与制作(市重点专业) | 此专业与重庆华龙网校企共建 | |
商务英语方向 | 传播与策划 |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社区康复 | 人物形象设计 | |||
公共卫生管理 | 有害生物防治方向 | 录音技术与艺术 | |||
老年服务与管理 | 老年护理方向 | 摄影摄像技术 | |||
健康与管理方向 | 云计算技术与应用 | ||||
报关与国际货运 |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 | ||||
物流管理 | 供应链管理方向 | 大数据技术与应用 | 此专业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校企共建 | ||
国际邮轮乘务定向班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栏目剧、微电影方向 | |||
财务管理 | 注册会计师方向 | 动漫制作技术 | 动画设计与制作方向 | ||
电子商务 | 游戏设计与制作方向 | ||||
文秘 | 商务文秘方向 | 动漫艺术造型方向 | |||
航空高铁服务订单班 |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 | 商业网站设计方向 |
注: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我院可在本校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各类型、各专业间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社会人员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课时与学分方面与普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总学时不低于2600学时,学分不低于140学分。新生我校目前暂拟定收费标准为:5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执行。对需要住宿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宿舍,住宿费标准为1000-1400元/年。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详见我院招生网)。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报名、志愿填报与考试
第十二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8月19日—9月13日,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9月27日—28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2.10月14日—25日,针对2019年退役的军人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10月30日—31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二)报名地点: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
(三)资格审查:报名时,考生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力证明、《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见重庆市考试院门户网)和相应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扫描居民身份证、进行电子摄像、收取报名材料、生成网报密码。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与报名基础信息同步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个人身份证号和网报密码进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登录“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院校及专业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测试安排:
测试内容为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素质、思维能力、语言能力、专业兴趣、职业取向、文体特长及动手能力等。测试由我校负责组织进行(对于计划少、报考人数较多的建议增加文化素质测试,300分,总分为600分)。
测试办法及流程:考试成绩由我校组织评定并通知考生,报考我校考生可登陆学院官方网站:www.cqcmxy.com查询成绩(成绩公布时间以学院官网公布时间为准),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我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复核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http://jwc.cqcmxy.com:8088/)查询考试
第十六条 成绩复核:对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自成绩公布日起的3天内向我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六章 录取与结果查询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我院依据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考生测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测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预录取,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资格复审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退录。
第十八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院参加志愿征集工作,征集志愿时原则上直接认定考生的未录取院校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录取查询: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和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zs.cqcmxy.com/)查询录取信息。
第七章 学历待遇、教学方式及其他
第二十条 考生待遇:考生被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考生,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教学方式:我院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实行单独编班、弹性学制、学分制管理。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线上线下、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学制3年,修业年限3-5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即可顺利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习任务后,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重庆传媒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助学保障:我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校级奖学金400~1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精准扶贫生活补贴(3000元/年)、校内勤工助学岗(500元/月)等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由我校统一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五条 新生体检: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声明: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5615808,45615006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
招生电话:023-45615877、45612381、45612385
学校网址:http://www.cqcmxy.com/
招生网址:http://zs.cqcmxy.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传媒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