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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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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5928128,023-65928126

官方网址:http://www.cqcet.edu.cn https://oacd.cqce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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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8-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9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17号)等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重庆市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群体的高职扩招专项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503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邮编:401331)

  第九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概况: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市教委与市经信委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1965年,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占地1371亩,固定资产10.64亿元,校舍62.46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62亿元,全日制在校生25449人,馆藏图书166万册。

  学校建有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学院、电子与物联网学院、通信工程学院、智能制造与汽车学院、财经管理学院、数字媒体学院、建筑与材料学院、智慧健康学院8个(专业)实体性学院以及通识教育与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与国防教学部3个(育人)功能性学院。学校主持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3个,主编国家规划教材65部,建成国家级重点(骨干)专业18个、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11门、国家级实训基地13个。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方可报名参加我市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2021年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同等学力的认定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对象资格认定标准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17号)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公布的信息为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可在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各类型、各专业(或专业类)间互相调剂。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网(https://oacd.cqcet.edu.cn/zhaosheng.htm)和《新生入学须知》上进行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

  第十四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21年9月1日—12日

  (二)报名地点: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南校区1栋1109室

  (三)报名材料:报名时,考生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力)证明、《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和相应身份证明等材料。考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本人报名身份。同一考生如符合多种身份资格审核认定标准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报名身份类别。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报名参加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的考生资格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初审,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所有考生资格均以市级相关部门复核结果为准。对于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志愿填报:志愿填报与报名基础信息采集同步进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对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专业意向、免试资格等。报考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的考生,不得再报考其他招生院校。

  第十七条 专项考试: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工作安排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https://oacd.cqcet.edu.cn/zhaosheng.htm)。考生须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试方式: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扩招专项招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的考核方式,文化素质测试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200分,总分满分为300分。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自行组织,企业员工须参加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视情况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免于文化素质测试的考生,其文化素质成绩按80分计;免于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其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160分计。

  第十八条 成绩公布:考生可通过https://oacd.cqcet.edu.cn/zhaosheng.htm查询考试成绩,成绩公布具体时间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确定并公布。对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成绩公布日起的3天内向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十九条 录取办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依据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考生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预录取(同分考生录取办法:总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并为通过市级相关部门资格复核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免试录取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17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退录。

  第二十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参加志愿征集工作,征集志愿时直接认定考生参加考试的院校成绩。

  第二十一条 录取查询: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oacd.cqcet.edu.cn/zhaosheng.htm)查询录取信息。

  第五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待遇:考生被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录取后,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入学安排:考生被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录取后,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报到入学,未经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四条 新生体检:被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方式: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对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录取的考生实行单独编班,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培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即可顺利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助政策: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申请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重要声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23-65928060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邮编:401331)

  招生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65926245/8126

  学校网址:https://www.cqcet.edu.cn

  招生网址:https://oacd.cqcet.edu.cn/zhaosheng.htm

  电子邮件:40494277@qq.com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