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2024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总则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普通毕业年级考生
具有我市普通高职专科学籍且2024年9月1日前能够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含高职扩招和“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高职阶段毕业学生)。
2.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
报考“原建档立卡专项计划”的考生,应是经省级扶贫机构登记在册并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能够于2024年9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二)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若受过处分,截至报名时,其处分影响期已过,并已被学校正式书面解除。
2.学习成绩好,能顺利完成普通高职专科学业。若考试考查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截至报名时,其重修或补考课程成绩应全部合格。
3.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自愿申请。
第三条 招生专业
具体招生专业对应专科专业、专业类别及学费情况见附件。招生计划于志愿填报前公布。
第四条考试科类与考试科目
(一)考试科类
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按文、理科两个大类组织考试。文、理科按考生就读高职(专科)专业当年招收时规定的科类性质确定,由生源院校具体明确。同校同专业同方向学生,其考试科类应相同。
(二)考试科目
1.文科类:《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2.理科类:《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3.小语种类考生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
4.各统考科目满分均为120分。
5.学校不另外组织加试。
第五条志愿填报
(一)填报方式
2024年继续实行网上志愿填报。考生志愿的填报工作在全市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填报要求
志愿填报须严格遵循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专业类别及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等。
第六条录取与公示
1.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类别与相应招生专业对应关系进行录取。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英语、计算机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面向全市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次数不超过两次,相关要求届时公布。
3.技能竞赛免试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单列计划未完成时,计划用于录取毕业年级普通考生。
4.录取结束后,学校在本校招生网公示预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时间3天。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打印录取名册并加盖公章备案存档。学校领取录取名册后,依此填发录取通知书,并集中交送生源学校,由生源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学籍管理
1.2024年9月,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和部门完成2024年“专升本”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2.经市教委批准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均为统招全日制本科,升入2022级本科专业学习,学籍管理与升入专业年级相同。
3.“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其日常管理、毕业待遇等与学校相同年级、专业、性质、类别的学生相同。毕业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根据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在学历证书上注明“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收费标准
1.“专升本”学生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就读的同年级、同类别、同本科专业学生的规定标准执行。
2.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录取通知
学校根据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公章,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
第十条入学和复查
1.入学前未能按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以及未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
1.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财经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财经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十三条联络方式
教务处咨询电话:023-88968702
招就处咨询电话:023-88968678 8896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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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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