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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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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招生信息网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 2010-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6月份启动。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查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等担任。

第八条   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重庆市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检朴。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要求学生自行下载打印;下学年初,学生提交上述表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收集《情况调查表》,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不提交《情况调查表》,但须提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查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将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可阶段性抽查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做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的维护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二十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资助资格评定、复查、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该生资助资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1日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