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0余亩新建校区坐落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灵寿县,原辖三个校区均已搬迁至此。
学校国标代码为14018。本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同下同新路1号。
邮政编码:050500 联系人:朱太平
电话:0311—89219001、87649699、82517395、82517396
QQ咨询:1297945094
招生章程网址:http://zsc.sjzmc.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相同志愿的同分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我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加分与降分规定。
第七条 我校在全国录取均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个别省份投档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录取。与院校提档线并列的考生,则比较单科分数,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八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含120%)。
第九条 男女比例不限。学生入学后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日语、俄语等)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关于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二条 2016年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投放计划,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书。
第十三条 2016年学校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骨伤、中药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营养。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学费(每人每年):医学美容技术8000元,眼视光技术7500元,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6500元。以下专业拟定调整收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中医骨伤、医学营养、针灸推拿专业收费标准以2016年河北省物价局最新批复执行。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