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滨海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校代码: 13663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 办学层次:本科
五、 办学地点:天津市大港区学府路 634 号
六、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校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大港区政府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明,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自2008年起入学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有:组织适合于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平等竞争、公正录取。
第八条 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未满招生计划时,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能低于第一志愿的最低录取分数。
第十条 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提档,但录取时按照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不考虑加分因素,同分情况优先录取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及文科(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数学、外语)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各专业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英语教材,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美术类考生必须取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或者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方能按我校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原则详见2008年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类专业学费为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设计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
①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6万元;②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地一本录取线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1万元(名额不限);③ 如同时符合 ①、② 条件规定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办学性质,学费、住宿费概不减免。
第十九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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