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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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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62976824,029-6297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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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09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3680

  第四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院性质: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是由教育部(教发[2004]72号)批准成立,由西安财经学院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实考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区)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三条 我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文史类及文理兼招的金融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收费标准为8500元/学年。

  英语专业10000元/学年。

  理工类的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

  艺术设计专业收费标准为12000元/学年。

  2008年新增专业(社会体育、广告学、公共管理)的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住宿费1000—12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上述收费,均属于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2617590

  咨询传真:029-8261759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综合办公楼一楼104室。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38

  网 址:www.xcxz.com.cn

  电子邮件:xcxzzb_2006@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