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15-68812266,0515-68812299

官方网址:https://www.jsmc.edu.cn/ https://zsjy.jsmc.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2023年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提前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3-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6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2023年提前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682,学校在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371。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邮编:224005。

第三条  学校是省属全日制公办专科学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是中国职教学会医药卫生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是全国卫生行指委康复治疗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放射治疗技术等22个专业。

第四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家长、考生等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提前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九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与马来西亚英迪国际大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设药学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制3年,课程设置及教学由我校和外方共同承担,全境内教学3年。在校学习期间,中外合作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不可互转。学生毕业颁发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专科文凭。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一条  已参加我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同时须参加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且合格性考试有9门及以上科目成绩为“合格”。考生需参加江苏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身体条件需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根据规定,色盲、色弱者仅可报考学校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其他专业不予录取,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文化测试(笔试)、综合素质测试(笔试+面试)。考核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与监督下,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1)文化测试:考核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掌握水平,外语考核语种为英语、日语,科目命题依据高中课程标准,每门100分,总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总分150分。笔试50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心理素质,学习、社会、职业等适应能力;面试100分,主要考核学生语言表达、创新思维、沟通交流能力、反应能力、职业倾向、知识面等基本素质。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和地点

(1)文化测试:          2023年4月1日8:30-11:00

(2)综合素质测试: 2023年4月1日11:10-11:40(笔试)

                                    2023年4月1日14:00-18:00(面试)

                                    2023年4月2日8:00-18:00(面试)

(3)地点: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考核可作必要调整,具体以学校官网发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考生考核总成绩=文化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序号

加分项目

分值

1

烈士子女

20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0

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0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含台湾户籍考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