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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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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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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42 收藏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1.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平行志愿投档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再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顺序志愿投档的,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根据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该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完毕后,仍没有被录取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药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药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异常者,建议慎重考虑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学习与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考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双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2.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600度,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3.左利手者口腔医学专业慎录,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4.皮肤过敏者及酒精过敏者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考生慎报。

5.鉴于当前专业就业市场需求,建议护理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8cm者,医学类及其他医学相关专业≥150cm者。

6.考虑专业特点及就业岗位实际情况,建议男生慎重考虑报考助产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9号),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4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不带独立卫生间)、800元/生·学年(6人间公寓)、1200元/生·学年(4人间公寓)。

第二十五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8-3875439、3875546

传    真:0878-3875439

邮    编:675005

E-mail:cxyz439@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cxmtc.net

纪检监督电话:0878-3875229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