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提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提前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提前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提前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688,江苏省普通招生代码1275。
学校办学地址:
石湖校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科华路28号 邮编:215009
书院校区: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20号 邮编:215002
第四条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11年,是一所具有110多年历史的省属公办院校,是江苏省首家卫生类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先后获得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优秀单位、江苏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校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一万多人。现设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中药材生产与加工、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营养、健康管理、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卫生信息管理、大数据与会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等23个专业。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提前招生仅面向江苏省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并通过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历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有关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条 报名条件:已参加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且合格性考试有9门及以上科目成绩为“合格”。
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报名考生于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17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进入报名系统,按报名流程填报相关信息;第二轮考生于4月9日9:00至15:00,未被第一轮录取且达到院校规定成绩要求的考生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
第一轮已完成公布计划的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每轮报名每位考生只能报考1所院校,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填报专业志愿,考生可同时填报6个专业志愿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
第十三条 资格审核:3月12日前,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合格性考试成绩等信息对考生进行第一轮审核;4月11日前,进行第二轮资格审核(如学校第一轮已完成公布计划,将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招生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另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考核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采取“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校测成绩+政策加分”的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形式
1、合格性考试全省统一组织。
2、校测由我校组织命题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主要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方面知识。外语考核语种为英语、日语。
(二)考核分值
1、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满分50分,1门“合格”折算为5分,1门“不合格”折算为2分。
2、校测成绩满分300分。
(三)考核对象
所有通过学校资格审查的考生。资格审查名单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第一轮在3月12日前公布,第二轮在4月11日前公布。
(四)考核时间及地点
1、第一轮考核时间:2024年3月24日(星期日)
2、第二轮考核时间:2024年4月14日(星期日)(如学校第一轮已完成公布计划,将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
3、地点: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石湖校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科华路28号)
(五)成绩公布
2024年4月5日前公布第一轮成绩;2024年4月25日前公布第二轮成绩,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一)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考试,提供材料必须有效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提前招生录取资格并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二)凡在提前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加分项目(具体加分项目如下)。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三)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进行排序按从高到低录取。
(一)录取控制线: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为总成绩达到120分。
(二)录取总分:考生考核总成绩=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校测成绩+政策加分
(三)录取原则: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按校测成绩排序录取,如校测分再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如仍相同,再按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五门合格性考试的合格门数数量进行排序。
(四)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上报省考试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经省考试院审批后,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币种:人民币)。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院校考核(校测)费用:校测费用按照苏价费函〔2007〕423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按照60元/人收取,经学校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于3月20日前(第一轮)、4月11日前(第二轮)完成缴费,收取方式详见学校招生网(https://zs.szhct.edu.cn/)。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勤、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等,也可申请周氏优秀医护生医学教育奖学金、孙福林爱心奖学金、农工党前进慈善助学金、玉蕙奖助学金等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学校为新生开设“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不为学费发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爱心营养餐、关工委爱心助学金、“暖冬行动”、学费减免等多种帮困助学举措,针对建档立卡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持续加大帮扶力度,确保任何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通讯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科华路28号 邮编:215009
招生咨询电话:0512-62693001,62693002,62693003(工作日8:00-17:00)
招生传真:0512-62690106
电子信箱:szwszhsh@szhc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2-62690387
招生监督邮箱:swjjjc@szhc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szhc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已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确需参加高考的,须向高考报名地县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