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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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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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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dlut.edu.cn/ http://zs.dl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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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33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校。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大连校区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大连校区(含主校区及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大连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情况,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15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其中盘锦校区只面向部分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120%。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含“混合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 我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上述学生。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要求:理工类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A,必测4C;文史类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A,必测4C。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连校区的英语(含翻译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国防生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含翻译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日语强化相关专业因实行英日双语教学,国际班、车辆工程(英语强化)、软件工程(含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金融学类和盘锦校区其他各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相关专业有性别要求,其他各专业(类)的录取无性别限制。国防生具体录取要求按照《大连理工大学2015年国防生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的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15年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盘锦校区2015年暂不开展任何特殊类招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非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大连校区的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六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和工业设计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国防生入学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则可转入我校普通专业学习;若其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六章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recruit.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pjzsjy.dlut.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