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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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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6-88656666,0576-88656200,0576-88660086,0576-886

官方网址:https://www.tzvtc.edu.cn/ https://zs.tzv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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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5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院校国标码:12790,浙江省代码:0066,学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本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 “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选考科目范围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总分相同的考生,浙江省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其他省份参考英语、语文(文史类)或数学(理工类)、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和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身体健康与专业体检受限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一)金融管理、物流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国际贸易实务、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服务等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

(二)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产品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

(三)其他专业学费为66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入学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以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联系方式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二)咨询热线: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56200

(三)监督举报电话:13732337257

(四)学校网址:http://www.tzvtc.edu.cn

(五)招生网址:http://zs.tzvtc.edu.cn

(六)学校招生公众号: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tzzyjsxyzs)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