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特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现代教育园区(湖州市学府路299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占地面积600亩,教职工380余人,教授、副教授等副高以上职称93人,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300万元,2006届毕业生就业率已达98.33%。
第五条 办学性质: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公立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成人高职等。
第二章 办学模式和培养目标
第七条 办学模式:以高职高专为主体,现代远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办学模式。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应用、学会创造;用现代化的教育观念、现代化的教育内容、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培养“文厚、技湛、商慧”型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的第一线应用性专业人才。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机构
第九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招生委员会主任,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全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招生监督组,由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监督整个招生过程。
第四章 招生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全日制高职:招收当年参加单招单考的三校毕业生和当年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成人教育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按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2007年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
1、录取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2、录取方式:学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严格按各省考试院录取程序和录取批次进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
3、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及时、统一寄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资料。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招生中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的(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2、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3、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高职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7000元/年,文秘专业6000元/年,其他高职专业5800元/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即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0572-2363678
传 真:0527-2363667
监督电话:0572-2363605
联 系 人:吴国峰、叶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