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三亚学院”(国标代码为13892),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2]31号)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学院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大道学院路。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以及所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八条 若同一轮投档中出现同分情况,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顺序对比排序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顺序对比排序录取。
第九条 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录取。
第十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第一轮投档至我院的考生;未能满足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如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英语、俄语、日语专业及专业方向录取办法:在电子档案已投至我院的考生中,按其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对外汉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及专业方向按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 在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办规定分数线的前提下,如生源地有省级艺术类统考或联考的,录取时按照进档考生统考专业课成绩(将专业成绩按高考文化分分制换算成同一标准后)与文化课成绩相加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换算公式为: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总分+文化课成绩;
2.若考生所在地没有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的,在我院组织校考的省市区,考生须取得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区,考生须取得所在地省级招办认可的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时按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 在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办规定分数线的前提下,如生源地有省级体育类统考或联考的,录取时按照进档考生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若考生所在地没有省级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的,考生须取得所在地省级招办认可的其他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时按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在电子档案已投档我院的考生中,休闲体育、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舞蹈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旅游管理专业及各专业方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女生身高在158cm、男生身高在170cm以上的考生;请与未来相应职业岗位对身材要求有距离的考生慎报以上专业。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为13000元/学年/生。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记入我院不诚信考生档案,供下一年我院录取时参考,同时将未报到考生名单报送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我院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证书颁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三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三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关于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书福奖学金,学院专业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获奖面在40%以上;
助学金:设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多种助学金,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勤工助学: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求学中的经济困难。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减少国家统招计划名额可能的浪费,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录取期间报考我院的考生应确保通讯畅通,关注我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信息,及时与我院联系,我院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若无法与之联系,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由三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0898-88386666
招生服务邮箱:syxyzs@126.com
学院网址:www.syxyh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