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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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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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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304 收藏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中文简称:北师港浸大,英文简称:UIC)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同路2000号。邮政编码:5190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院校。内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香港浸会大学。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内地与香港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全英文授课。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肆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信息网。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录取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一)在全国,除广东省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本科一、二批合并的省区市列入本科批次录取)。
(二)在广东省,列入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非军检院校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时,在特殊类型招生批次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广东省考生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等按我校《2020年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简章》执行。

(三)学校音乐表演专业2020年列入四川省艺术类本科第一批、广东省本科录取批次招收艺术类考生。

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规定及学校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在广东省,学校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非军检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以1:1的比例投档;在特殊类型招生批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合格并在广东高考志愿系统特殊类型招生批次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在特殊类型招生批次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本科批次的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本科批次的省区市达到当地本科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投档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对于报考本科提前录取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投档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其中,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一般情况下,对于报考我校2020年特殊类型招生批次综合评价志愿栏的广东省考生,原则上要求高考成绩须达到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对于在我校入学测试中表现特别优秀的考生,可在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下30分(含30分)以内投档。录取时,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我校入学测试成绩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入学测试要求及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学校《2020年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简章》)。录取时,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如高考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再按我校入学测试成绩、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排位的顺序录取。其中,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志愿分档顺序: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投档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英语单科成绩的投档要求、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凡是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大类的考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73.3%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报考其他大类或其他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0分或以上。另外,海南省考生英语单科原始分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

    在全国,凡是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须达到当地数学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数学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数学单科满分值为160分,则必须达到107分或以上。
    本校为全英文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音乐类(音乐表演类)专业省统考。在四川省,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关联的省统考子科类为: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音乐表演[西洋弦乐(小提琴)]、音乐表演[西洋弦乐(中提琴)]、音乐表演[民乐(琵琶)]、音乐表演[民乐(古筝)]及音乐表演[民乐(二胡)]。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专业省统考成绩,要求分别达到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

录取时,按进档考生的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按英语单科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招生要求详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本科提前录取批次,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2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特殊类型招生批次,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都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B及其以上,必测科目5合格。考生统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排序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出现同分同等级时,文史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我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的选考科目要求及录取原则按照相关省市招办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在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及专业的方式进行招生。按专业大类招生入读的学生,将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前确认专业分流。学校设有转专业政策。总体上,学生可于大一下学期,根据教务处的时间要求,提出转专业的申请意愿。学校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九万元人民币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十万八千元人民币

住宿费:

两人间:6400元/生·学年
三人间:4000元/生·学年
四人间:3500元/生·学年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房型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奖学金

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除广东省以外,通过高考录取并按时报到注册的2020年优秀新生。新生入学奖学金为当年学费全免,原则上为期四年,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详见学校《2020年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0年广东省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细则详见学校《2020年广东省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奖励细则详见学校《2020年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在校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冯燊均先生国情国学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许嘉璐全人教育奖学金、古楚璧伉俪奖学金(中国内地生)、古楚璧伉俪奖学金(中国香港生)、港澳华侨生奖学金、薪传助学金、蜜蜂科技奖学金、清辉蜀华奖学金、薪传贷学金、极简汇率好奇心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评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 3620033、 3620044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ui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www.admission.uic.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罗老师

监督电话:(0756)3620332

传真号码:(0756)3620888

电子邮箱:graceyanluo@uic.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