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安顺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51-33245016

官方网址:http://www.asu.edu.cn/ http://zsgzw.as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安顺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89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安顺学院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安顺学院(中文名),ANSHUN UNIVERSITY(英文名),学校代码:4152010667。

第四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院校。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学院路25号。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安顺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艺术类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

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

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

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专业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安顺学院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然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认可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或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的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四条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进行教学。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按照高考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其中,报考美术类、设计类专业的考生应是非色盲考生;报考音乐专业的考生应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含学费、住宿费等)考生可登陆学校官网主页“信息公开”栏目“财务及收费信息”中查询。

第二十一条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按照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33245016

招生监督电话:(0851)33413024

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学院路25号

邮政编码:561000

微信公众号: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电子邮箱:zjc10667@163.com

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