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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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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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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fjsmu.cn http://zjc.fjsmu.edu.cn/ma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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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3-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7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政策,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三明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是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全国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教育部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高校、福建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自主试点高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等众多教学科研平台。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应用型办学定位,发展成为一所以做强工科、做优师范、做特文科为导向,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校,建成新时代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  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归档调整我省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闽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43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四条  中职学校类考生成绩根据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投档分相同时,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围绕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形成奖、贷、助、补、减、免、缓、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http://xgc.fjsmu.edu.cn/Website/Home/Index),咨询电话:0598-8398809

第二十条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招生申诉电话:0598-8399682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s://www.fjsmu.edu.cn/

录取结果可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信息网页(http://zjc.fjsmu.edu.cn/main.htm)查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