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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普高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2-12-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47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生工作管理,推进学校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是指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等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学校招生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

 

(二)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方案等。

 

(四)研究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八条 编制招生计划。

 

(一)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计划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紧紧围绕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有利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的原则。

 

2.建立分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以生师比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一志愿报考率、专业评估结果等因素,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专业、重点专业、优势特色专业等,招生计划适当予以倾斜。

3.编制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现状,并参照学校往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分布及招生录取情况。

 

(二)为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学校每年对各学院招生计划的需求进行摸底,待自治区下达学校总计划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十条 开展招生宣传。

 

(一)为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可利用电视、电话、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二)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加强优秀生源基地建设,深化与重点中学的长期合作。专业建设负责人要做好相应招生专业的解读、剖析和推介,帮助考生充分了解、认识专业,做好招生专业的宣传工作。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咨询接待工作,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规范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变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招生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各项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教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洁纪律等履行相应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承担招生任务的二级学院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本部门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保障,组织落实相应招生任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招生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及学校财力情况,对二级学院和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惩。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中聘请的校内外专家、评委的酬金发放按上级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各环节工作尽量在工作日进行,若某些工作确需在工作日之外进行,学校为相关人员发放一定的补助,发放标准参照上级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留学生、各类交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