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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73 收藏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琼州学院是由海南省政府和三亚市政府共建的全日制综合性应用型省属本科院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代码为11100。

  第二条 学校创办于1954年,占地1500亩,有三亚与五指山两大校区,其中三亚校区为主校区,办学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五指山校区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学校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培养包括专业硕士、普通本、专科及外国留学生在内的各层次专门人才,教职工11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14000多人(含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有13个二级学院,在招本、专科专业57个,学科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法学、农学等9大门类。拥有多个省级重点(扶持)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省级教学团队。拥有教育部教育援外培训基地、全国青少年道德培养实验基地、海南省民族研究基地、国家及海南省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基地、海南省国际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研究基地和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点培养单位。

  第四条 学校国内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艺术、体育考生)。2014年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琼州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全程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对实行梯次志愿录取的省份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接受其他志愿考生,按志愿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志愿相同,按高考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高考成绩相同按所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评价情况录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考生,我校认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成绩。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单科成绩一般不设限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有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英语成绩较高、口试成绩较好的考生。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和等级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若各生源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总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成绩,艺术、体育专业成绩双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故意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达不到专业要求水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排球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按照《琼州学院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均不设男女比例,非外语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原则上要求按1:1的比例投档,或按各生源省规定的投档比例。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兼招俄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以零起点教学),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及口试成绩计算方法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录取时依据各生源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在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经生源省区招生部门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区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区。协作计划录取的考生,所有待遇与其他考生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全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预留计划录取的考生不需交纳国家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到校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以核对身份。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琼州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授予条件者,颁发琼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我校将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本科文史类专业415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管理、旅游类专业4600元/年;旅游管理专业(中奥班)17200元/年。专科文史类师范专业415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600元/年;高职文史类专业4950元/年,理工、外语、管理、体育类5700元/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800-1200元/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档次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海南省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88651896   88651897(兼传真)

  学校网址:www.qzu.edu.cn 招生信息网:zs.qzu.edu.cn

  E-mail: qzuzsb@qq.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邮编:572022)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之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琼州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