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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5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保证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校国家代码13548)

  第三条 学校成立时间和审批机关:学校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为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独立学院),2006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由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在全国统招普通本、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校地处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早年办学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占地面积约2100亩。建有教学楼十余栋及实验大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有近百间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可同时容纳万余名学生上课。建有闭路电视台、广播调频台、网络信息中心、学生文化活动中心、运动场、体育馆、网球场、篮球场、游泳池等各类现代化教学、文化、体育、生活设施。拥有计算机3100多台、钢琴200余架、电脑音乐制作设备、数码钢琴设备、电影电视制作设备、电工实验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等。现有专任教师908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1.4%,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1.2%。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检查组,由学校纪工委、监察部门等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直接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学校按计划执行招生。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山东省报考我校影视类和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五章录取规则

  录取的总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提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和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专业录取;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在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英语教育、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录取原则及招生计划录取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期间,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如已填志愿但征求意见时又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及学位证的颁发:按照教育部规定,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和学院的有关规定,颁发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本科学费10500元-12000元/生/年,艺术本科学费14000元-15000元/生/年,普通专科学费8500元-9000元/生/年,艺术专科学费10000元-105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9000元-10000元/生/年,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学费8000元/生/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信息。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奖优助学措施: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学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3—42465352 网址:http://www.swuyc.edu.cn

  电子邮箱:E-mail:swuyc13548@126.com 邮编:40157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南大学育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