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2009年招生章程
一、总 则
1.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尊重考生志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3.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机 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医学部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等。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医学部纪委书记及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会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招生工作的决策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学部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处长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等,医学部纪委书记作为成员实施监督。
3.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高职(专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总体规划;
(2)制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三、录 取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类各专业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
2.医学部只招收理科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部体检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志愿优先原则、德智体综合优先原则。录取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同一志愿者录取高分考生,同分数者录取先志愿考生。
4.北京大学医学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专业志愿间设一定的分数级差,一般在5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将先后参考语文、英语、化学或理科综合成绩。
5.医学部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各种加分不累加,最高不超20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在录取时均按实际考分排队,加分仅在考分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6.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医学英语专业在本科一批录取;医学检验、医学实验学在本科二批录取;国防生在提前批录取。
7.护理学本科、护理高职(专科)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者。口腔医学专业只招收右利考生(即不招收俗称的左撇子)。
8.医学部在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应高于该地区医学部提档分20分以上,专业服从医学部调剂。
9.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要求,2009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在陕西、宁夏、甘肃共招收10名国防生,国防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男生。
10.北京大学医学部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虑医学部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从人民群众利益和考生实际利益出发,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对于考生的身体状况检查执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体检要求》。在考生高考档案中应有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化验结果。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者,医学部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11.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报到时不调换专业。
12.除国防生外,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13.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按有关规定处理;高职(专科)生7000元/学年;口腔医学专业学生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需收取1000元/学年的实习材料费。
四、附 则
1.根据国家政策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考生和插班生,招收保送生,开展自主招生等工作。
2.北京大学医学部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细则相冲突,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4.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5.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邮编:100191)。
6.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附: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
江苏省考生在体检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要求的前提下,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等级。如出现考分相同者,将先后根据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