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3.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4.选考科目要求:
专业名称 |
选考科目范围 |
建筑学 |
物理,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
工业设计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60名,其中建筑学专业30名,工业设计专业3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在线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原件需扫描成图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个人陈述,内容包括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700—900字之间。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上述材料除(5)以外缺一不可,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公章、无校长签名、无本人签名,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将取消相应报名资格。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确定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该专业考生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达到或超过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和书面评审成绩按比例计算总分,并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考生高中学考成绩占总分的80%,书面评审成绩占总分的20%。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级较高者。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3.综合测试: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综合测试均为静物素描。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结束后,各专业按计划数与入围数1:5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符合选考科目范围。未满足条件的报考无效,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
高考总分 |
20% |
20% |
60% |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按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择优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4日9:00-3月18日16:30;
2.材料发送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18日16:30(以材料上传时间为准);
3.学校材料评审时间:3月22日-3月25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6日-4月1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4月3日-4月9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0日-4月11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3日-4月1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4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考生所交报名考务费一律不退。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思想品德、体测合格,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宁波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