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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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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9-65928855,0379-65928856,0379-65928857,0379-65928858,0379-6592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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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3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70),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地点在河南省洛阳市,分三个校区:王城校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开元校区位于洛龙区学子街8号;九都校区位于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招生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按大类招生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学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和各省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当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一)学校只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二)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固定投档规则,按照其固定投档规则录取;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按照学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学校相应录取规则如下:

1.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按考生文化成绩60% 加专业成绩40% 的综合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6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6+专业省统考成绩×1,综合成绩相同的,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

按考生文化成绩50% 加专业成绩50% 的综合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成绩相同的,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组织初步审查,入学后3个月内组织复查,审查或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遵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执行,文科类本科(含文理兼收专业)4400/年,理工类本科5000/年,艺术类本科8000/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联合办学)土木工程专业18000/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与俄罗斯科斯特罗马国立大学联合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18000/年;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与俄罗斯科斯特罗马国立大学联合办学)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12000/年;软件类专科大数据技术专业8000/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学院相对集中、专业划片原则实行网上自主选房。住宿标准暂定:王城校区56人间住宿标准800/年、开元校区4人间住宿标准1000/年(其中:5号公寓为公共卫生间,水泥地板,住宿标准为800/年,苑区14号公寓客厅床位为改造床位,住宿标准为800/元生年)、九都校区4人间住宿标准1000/年,6人间住宿标准800/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以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旗)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3.奖学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优秀者每年经评审可获得不同类别的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都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含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学习进步奖”,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进步明显的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4.助学金。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有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5.兵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实践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可以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学校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部门: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

咨询电话:0379-6592885565928856659288576592885865928777

招生网址:http://zs.lit.edu.cn

微信公众号: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