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宿迁学院创办于2002年,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采取“省市共建、八校联建”的办学体制和模式,与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工程学院等八所省属高校合作办学。
学校设有八个二级学院和一个体育部、38个本科专业,以工学为主,涵盖工、文、理、艺、教、管、经、法、农等九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3000多人,专任教师700多人,教授、副教授占39.5%,博士硕士占91.4%。学校占地面积近1400亩,教学、实验、运动和生活设施齐全,馆藏纸质图书135万册,电子图书130万种,固定资产总值13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建有11个实验中心,下辖123个实验室,校外实习基地170多个。
学校坚持应用型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内涵建设水平。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学风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办学以来,学校已有十二届本科毕业生,共计36000余人,学生考研率、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可比性指标在江苏省同类高校中处于前列。办学以来,已有2200余名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学生在国际、国内学科竞赛中频频获奖: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三次获得一等奖。
目前,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能力为重、理实相融、学以致用、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同步推进内涵和条件建设,聚焦人才培养质量、聚力教师队伍建设,创建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和《宿迁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负责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决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选拔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第四条 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毕业文凭
第六条 2018年学校面向江苏、河南、四川、广西、贵州等5个省(自治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自治区)、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宿迁学院招生计划,另一部分为联建高校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宿迁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其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证书由宿迁学院颁发。联建高校独立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其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证书由相应联建高校独立学院颁发。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我校根据相关省(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考生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艺术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普通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达到CC,必测科目等级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以上。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二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的普通类考生进档后安排专业按照“等效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等效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的办法,1个A或A+加1分。对“等效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必测科目等级、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文科按语文成绩(不含附加分)、理科按数学成绩(不含附加分)进行排序。
(二)除江苏以外的其它省份的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按照“投档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则文科依次按照语文、英语、数学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依次按照数学、英语、语文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我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面向江苏省招生,采用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
(二)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照文化分的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外语专业招生语种限英语或日语,非外语专业招生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报考均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6500元/学年,理工类嵌入式培养专业17000元/学年;艺术类嵌入式专业185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1700多万元,学生获奖、助面达60%。学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等。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经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学校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27-96889666、84202305(传真)
电子邮箱:zb@sq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q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宿迁学院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解释,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