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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6-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927 收藏

总 则
1、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以下简称江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办学层次为本科和高职(专科),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主办高校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录取原则
3、考生的入学考试方法采用由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命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方法采用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美术基础课联考成绩,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采用学院自行组织测试的方法。
4、根据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院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按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男女比例和专业级差分。
5、对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予以承认。
6、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分(满分150分)。
7、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8、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划定,然后依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9、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奖学、助学办法
10、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综合测评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20%,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奖学金的评定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实施。
11、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毕业与就业
12、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授予学士学位。
13、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附 则
14、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院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执行。
15、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16、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介入招生工作。
17、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全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部门,本章程由其负责解答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