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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对比

陕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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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专科(高职)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68756878,029-68756872

官方网址: http://zhaosheng.sxjgxy.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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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2-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1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0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五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安高职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学院主要实施公安、司法类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同时作为全省公安、司法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

  学院以创建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为目标,围绕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全省公安、司法系统服务,培养政治合格、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的实战型警务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政治育警,对师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学院目前有两个校区,其中浐灞校区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建工路50号。

  2020级综合评价新生就读地点在学院浐灞校区。

  第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68756872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xjgxy.edu.cn

  招生咨询QQ:1260948707、1430096182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装备处、后勤处、保卫处、警体部、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院监察审计处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专业2个: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科类均为文史和理工。

  第十二条 2020年我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十三条 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招生条件为:

  (一)考生必须已参加202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并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且符合资格要求。

  (二)考生必须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且鉴定结果必须为合格。

  (四)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0年3月2日9∶00至3月9日17∶00之间,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com),根据我院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申请成功的考生还须于2020年3月5日9:00—3月9日17:00期间,登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进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报名,考生可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考点报考《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技能)校际联考专业目录》中公安与司法类的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3月8日—3月13日,考生登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在我院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十六条 我院于2020年3月15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考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校参加考试。我院拟申请公安与司法类专业类考点,考点设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考点设置情况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校际联考采取观看专业类(公安与司法类)机测视频并参加计算机测试的方式进行。公安与司法专业类机测视频将提前公布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www.sneea.cn)。考生可以提前观看学习。

  第十七条测试安排。

  (一)测试时间:

  2020年3月15日 9:00——18:00

  (二)测试地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

  第十八条 2020年3月26日17:00前,我院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被我院预录取考生须于2020年3月28日9:00-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成绩两部分构成。

  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由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折算而成。其中,考生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都是C以上(包含C),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以80分计;考生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有不多于2个D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以60分计,考生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有多于2个D或有E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以40分计。

  报考我院的考生应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技能)校际联考专业目录》中公安与司法类专业类的测试。专业类测试满分为2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主要考察考生的人文通识知识、职业兴趣取向及潜质、机测视频中的知识点。考生取得专业类校际联考成绩后,方可参加我院对应招生专业的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根据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考生综合评价总分低于100分,不予录取。各科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按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入学后调整专业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参加我院测试考生的最低淘汰比例为5%。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八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还设置了勤工助学岗位,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创先争优工作实施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费:5500元∕学年。依据住宿条件,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之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