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2024年,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第四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学院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创建本科公安院校的发展目标,立足陕西、面向全国,服务公安、兼顾政法,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协同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西北一流、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公安院校,建成陕西公安政法工作创新研究的高端智库,建成“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警务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七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目前拥有浐灞、秦都、雁塔三个校区。目前,全院学生均在学院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西安市启源二路199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xjgxy.edu.cn
第九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五章 考生资格、测试申请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招生条件为:
(一)考生必须已完成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
(二)考生必须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成绩均需D以上(不含D)。
第十五条 考生申请
(一)拟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且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4年3月15日9∶00至3月18日17∶00,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向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二)申请成功的考生须于2024年3月15日10:00至3月20日17:00期间,登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sxjgxy.edu.cn)进行综合评价测试报名。
第十六条 测试考核
已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
(一)文化素质测试
拟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院不再另行组织文化素质测试。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
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由学院依据公安与司法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形式为面试。
第十七条 测试安排
(一)测试时间及科目
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
2024年3月30(周六)8:30—11:30 13:30-17:00
(二)测试地点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
考生需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校参加测试。
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还需携带本人退出现役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学院依据考生提供的本人退出现役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考生退役士兵身份。
第十八条 2024年4月7日前,形成所有符合条件并申请本校且参加测试的考生的成绩库。2024年4月7日17∶00前,学院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9:00—17:00,公示的预录取考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两部分构成。
测试满分为24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12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12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而成。折算标准为:科目成绩为A=19分,B=17分,C=14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不含通用技术)成绩折算后相加的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为参加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成绩。
(三)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
考生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根据考生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
若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低于100分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参加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最低淘汰比例为3%。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专业原则上遵循考生志愿。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在学院2024年3个招生专业范围内,根据考生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在考生志愿专业同一招生专业大类(公安与司法类)内调剂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七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院奖学金:特等奖学金2500元,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200元。勤工助学:学院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